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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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揭露发表业务管理制度,未规则对外发布信息的请求、审阅、发布流程等内容。
产品介绍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揭露发表业务管理制度,未规则对外发布信息的请求、审阅、发布流程等内容。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情信息知情人挂号管理制度;未严厉依规则填写上市公司内情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情信息知情人未进行承认的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情信息知情人挂号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则。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骥、董事会秘书喻凯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情信息知情人挂号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实行勤勉尽责职责,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首要职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情信息知情人挂号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活跃履行整改职责,实在提高标准认识,保证信息发表的实在、精确、完好,并于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